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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杯电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1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审核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有关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 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期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
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
公司的经营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
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 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且有利于公司的全面发展,为此,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唐正国                 杨黎明                 樊行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