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03-17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
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公司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
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
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1/4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
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
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
对外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开展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决
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额度、期限范
围内具体实施开展相关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2、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销售及采购部门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部门,负责对公
司的外币收(付)款进行谨慎预测、根据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并提供实际
外汇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财务部做出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进行审核,按月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等。
2/4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
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
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授权的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是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判断较为重大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否开展的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
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
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应对
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及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
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
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监察部应认
真履行监 督职能 ,发现 违规情 况立即 向审计 委员会 汇报,并抄送 公司董事会秘
书。
3/4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
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财务部
必须立即向公司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审计监察部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
业务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
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外汇套期保值实施细则指导、规范实际业务操作,实
施细则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