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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8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
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中国证监会《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上半年公司关联
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在审阅文件及对事项进行充
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亦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及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20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能够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的风险。公司对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子公司对公司不存在对外担
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关于开展涌金司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公司五家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涌金司库项下集团资
产池业务,可以提升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
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上述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五家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开展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的涌金司库项下集团资产池业务,此业务包括存
单、票据及其他资产的质押融资;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期限为一年,
实际期限以公司与浙商银行最终签署的相关合同中约定期限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玉福___________




方拥军___________




李培才___________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