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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龙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14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一)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 299
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耀志。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22,546.860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296%。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537.8505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1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01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9.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董事孙耀志、孙耀忠、孙锋、李明黎、张明华、梁中
华, 独立董事李培才、孙玉福、方拥军,监事摆向荣、王宇、李永泉,董事会秘
书谢国楼,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黄辉律师、
陈淑贤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40.790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6.07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4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78.2515%;反对6.07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1.74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
二以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孙耀忠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44.965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26%;反对6.07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4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78.2515%;反对6.07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1.74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
二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黄辉律师、陈淑贤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