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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联金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8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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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
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
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积极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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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
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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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裁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未经董
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事务中心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负责开展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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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借助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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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三十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中心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二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中心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四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事务中心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
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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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相抵触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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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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