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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图控股: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15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
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行为视同本公司的行为,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是指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下,在投资风险
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目的,将闲置资
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在确保投
资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的原则为:
       (一)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含闲置募集资金),且资
金的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投资标的为低风险、高流动性、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且其预期收益
高于同期人民币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需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正常进
行;
       (四)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五)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
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投资理财决策管理,提高投资理财决策效率,按以下规定执
行:
       (一)公司投资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投资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
实施;
       (三)未达到本条第(一)项中相应额度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研究决定,
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本制度的相关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
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进行投资理财。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金额如需超过授权审批的额
度,需就超过部分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应当按照证券
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提交董
事会审议,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理财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投资理财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取得相应授权;
    (二)财务部和证券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投资理财标的
状况、金融市场预期等因素选择相应投资产品,并报经批准后投资;
    (三)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四)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出现金融系统系统性风险时,或发现合作金
融机构重大经营不善,出现较大违约可能性时,财务部和证券部应及时进行分析、
评估,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财务总监,建议终止相关品种的投资;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分别对公司投资理财行为进行核查、监督;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和证券部为投资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和证券
部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市场预期等情况,对投资理财品种进行
选择和风险评估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财务部按月对投资理
财进行核算、账务处理、归档和保管相关档案。
    财务部和证券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投资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有
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
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
进行审计与监督,至少每半年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
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有必要
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投资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投资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
独立,接受监督,共同承担保密义务;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本公司的投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投资理
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四章 投资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理财事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充分披
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
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理财事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