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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图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9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成都云图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
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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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须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须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
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须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
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与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须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须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须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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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须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它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邮寄资料;
   5、电话咨询;
   6、媒体采访和报道;
   7、分析师会议;
   8、投资者说明会;
   9、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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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一对一沟通;
    11、现场参观;
    12、路演;
    13、问卷调查;
    14、投资者调研;
    15、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方式。
    公司须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须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须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投资者咨询专线 028-87373422)、传
真和电子邮箱等,公司安排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联系号码,如有变更须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并安排专人及时
查看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公司可以利用中国投资者网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须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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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须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须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须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说明会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须出席,必要时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
人也须参加。若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须公开说明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须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在说明会上对
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须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在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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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须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须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须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须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须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负责具体策划、安排和组织公司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须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
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2、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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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
资金营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
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制度,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2、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与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合
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
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媒体
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3、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全
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政策法规精神;对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进行统
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动向、货币及金融监
管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定期或不定期撰写
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4、会议筹备。负责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5、信息披露。参与编制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并及时披露,以及其它临时性
公告的披露。
    6、与投资者沟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投资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析
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及时妥善处理投资
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到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它决策部门。
    7、接待投资者。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沟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9、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的维护,参与更新网上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10、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参与安排高


                                   7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11、横向交流。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12、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3、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14、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15、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选择相关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公司信息
披露的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述报纸
和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须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全程参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文字、图表、声像等适当方式
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并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须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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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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