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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路钢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9-02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
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项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
下:
一、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
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
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下发的《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
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日期
    公司将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准则
    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准则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企业按照管理金融资产的
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
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
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
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
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
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
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
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
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
值和在本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实施日所在年度
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自2019
年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
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准则的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
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