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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路钢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9-016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 点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晓平主持,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

到监事 3 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2018年年度报告》第九节“公司治理”的“七、

监事会工作情况”。《2018年年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报告需提请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8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内容详见2019年3月30日的《中国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报告需提请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报告需提请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

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2018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为

20,238,773.35 元,按照公司章程提取 10%法定公积金 2,023,877.33 元,加上以前年度

未分配的利润 650,574,167.06 元,减去已分配 2017 年红利 22,694,483.63 元,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646,094,579.45 元。

     鉴于公司 2018 年盈利保持较好态势,为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

经营成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如下:以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523,718,85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股利为 0.85 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预案需提请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董

事会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监事会对评价报告无异议。

    报告及相关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发生的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

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