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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路钢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6-30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068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
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分)
     5、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名,代表股份295,106,238股,占公司股
份 总 数 的56.3482% 。 其 中 : 参 加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代 表 10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71,931,3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92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23,174,9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25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
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孙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行使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20000万元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106,2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438,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642,9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0%;反对
463,3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0%;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974,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28%;反对 463,3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孙静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
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