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31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11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83 号)核准,安徽鸿
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
总额 188,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80,000,000.00
元,扣除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及承销费人民币
15,075,471.70 元(不含税),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汇
入公司指定的账户,公司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
1,864,924,528.30 元。再扣除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
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 4,283,018.8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1,860,641,509.43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
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13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
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 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
序号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户到账金额 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鸿锦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
1 34050146380800001194 37,800.00
司合肥濉溪路支行 制造工厂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盛鸿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
2 188758893351 12,700.00
丰支行 制造工厂建设项目
鸿路涡阳绿色装配式建筑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
3 20010156427366600000018 37,500.00 产业园智能制造工厂建设
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
项目
合肥鸿路建材绿色装配式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
4 341325000013000792775 17,000.00 建筑总部产业基地智能制
徽省分行科学大道支行
造工厂设备购置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湖北团风装配式建筑制造
5 1302010238000000544 20,000.00
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 基地智能化升级项目
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营 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
6 20000192353366600000302 8,000.00
业部 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7 632426564 53,492.45 偿还银行贷款
司合肥分行营业部
注:上述第 7 项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428.30 万元。
近日,公司会同国元证券分别与上述银行账户对应的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
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等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
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分别会同国元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
濉溪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黄山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分行等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或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者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
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丰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丙方: 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涡阳
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
丁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
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
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者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
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丁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
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