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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路钢构:关于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11-20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
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商晓波先生的书面辞职报
告,商晓波先生认为公司有幸抓住了钢结构产业的发展机遇,经过几年的努力,
目前公司已经进入良性的增长期,为了能更好的实现公司持续的创新突破,聚焦
公司远景战略、社会责任等长期重要事项,决定逐步从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中解
放出来,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商晓波先生关于辞职的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
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披露的商晓波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的原因与实际情况一
致。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后,商晓波先生仍担任公司董事及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职务,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
作以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同意选举万胜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
决策委员主任职务。
二、关于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孟凡利先生、刘斌先生、祝霄女士及张玲女士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能够胜任相应岗位,未发现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
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孟凡利先生、刘斌先生、祝霄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同意张玲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签字:王琦、潘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