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01-18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当期及累计发
生的担保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3 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涡
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金寨
鸿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
司、颍上县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徽金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银行授信担保将陆续到期,
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拟对公司及子公司申请 2023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
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 86.61 亿元。本次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不
构成关联交易,用途用于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及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
展。本次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
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对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
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金寨鸿路建材科
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颍上县
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金诺
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子公司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目前该十三家子公司及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
际债务偿还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
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开展应收帐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
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
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吕庆荣女士已取得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具备与其行
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
守、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罚和惩戒。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
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吕庆荣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 琦 潘 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