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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和电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15-12-04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证监会公告[2014]46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修订)》等规则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序号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股东大会: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1       第十二条    (三)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三)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的股东请求时;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其中,工作经历应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2      第三十一条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系;
                     戒。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戒;
                 公司在选举董事的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增加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   (五)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加强候选董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是对候选人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有足够的了解。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4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以现场会议形式或其他法律许可的方式召开。         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的股东
                                                                            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控股股
5   第三十六条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投票权征集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6   第四十九条   加计票、监票。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同负责计票、监票。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
                                                                            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
                                                                            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
                                                                            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
                                                                            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布,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
7   第五十二条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细内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
                                                                            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
                                                                            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
                                                                            不视为有效投票。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