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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和电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4-23  

						证券代码:002543         证券简称:万和电气           公告编号:2016-016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1日15:00—2016年4月22日15:00;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15:00至2016年4月22
日15:0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号公司总部大楼一楼一号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远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9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0,78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177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0人。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30,7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7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7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7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7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
公司2016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7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
卢楚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3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与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
卢楚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3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佛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
卢楚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3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卢楚
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3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律师、朱艳妮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