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万和电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10月)2019-10-26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
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1
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董事、公司中高层在职和离任审计;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建立举报机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由公司的审计部作
为举报机制的主要负责部门,定期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相关投诉举报并形成解
决或处理预案,最终由审计委员会公开处理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

会媒体对于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如果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2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四次,每季
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
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3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
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