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电气: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2-04-30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
业务报备统一编码: 110101562022386014627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
报告名称:
证报告
报告文号: 致同专字(2022)第 440C009643 号
被审(验)单位名称: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业务类型: 其他鉴证业务
报告日期: 2022 年 04 月 29 日
报备日期: 2022 年 04 月 29 日
付细军(310000122091),
签字人员:
庄翠曼(110101569931)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北京注协官网输入编码的方式查询信息)
说明:本备案信息仅证明该报告已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不代表北
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何意义上对报告内容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关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5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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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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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2)第 440C009643 号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电气)
董事会对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万和电气
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
性,并确保后附的万和电气《关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万和电气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
内部控制。我们的责任是对万和电气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
制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
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
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
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万和电气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万和电气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O二二年四 月二十九日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和
电气”)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进行了评价。该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公布。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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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根据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的要求,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发,以风
险为导向,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
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万和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万和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万和电气配件有限公司、万和国际(香港)
有限公司、广东万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万和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的俄罗斯子
公 司 ( 俄 文 名 称 : ФИЛИАЛ ЧАСТНОЙ КОМПАНИИ С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АКЦИЯМИ, ВАНВАРД ИНТЕРНЭШНЛ (ГОНКОНГ) ЛИМИТЕД)、Vanston
Inc.、合肥万和电气有限公司、广东梅赛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万和净水设备有
限公司、广东万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万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万和
聪米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和家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
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社
会责任、风险评估、信息系统与沟通、内部审计、销售与收款环节内部控制、采
购与付款环节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环节内部控制、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
环节内部控制、人力资源管理环节内部控制、研发管理环节内部控制、计算机信
息系统内部控制、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合同管理内部控制。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
域主要包括:内部审计、销售与收款环节内部控制、采购与付款环节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环节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等业务。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
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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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
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缺陷认定的定量判断标准如下:
缺陷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分类 潜在错报 潜在错报 潜在错报
重大 错报金额≥合并报表 错报金额≥合并报表 错报金额≥合并报表净利润
缺陷 资产总额的 0.5% 营业收入的 0.5% 的 5%,且超过 500 万元
合并报表资产总额 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3%≤错
重要 的 0.3%≤错报金额< 的 0.3%≤错报金额< 报金额<合并报表净利润
缺陷 合并报表资产总额 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的 5%,且 300 万元<错报
的 0.5% 的 0.5% 金额≤500 万元
一般
非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即为一般缺陷
缺陷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①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
目标。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B、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
C、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D、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②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
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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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③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
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缺陷分类 认定标准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 500 万元及以上
重要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500 万元
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 10 万元(含 10 万元)-100 万元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①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B、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 500 万元以上的处罚;
C、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D、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E、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F、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②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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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C、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D、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E、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③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A、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B、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C、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D、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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