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电气: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5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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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万和电气”或“公司”)的委托,北
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万和电气提供的与题述事
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
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
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万和电气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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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万和电气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
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万和电气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万和电气本次股东大会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万和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 年 4 月 30 日,万和电气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发布了《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
二十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14:45 在广
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万和电
气董事长叶远璋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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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 9:15-
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万和电气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万和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万和电气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决定召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万和电气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和 参 加 网 络投 票 的 股东 ( 含 股东 代 理 人) 共 计 23 人 , 代 表有 表 决 权股 份
560,011,386 股,占万和电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108%。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万和电气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全
体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
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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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559,992,1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6%;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59,992,1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6%;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59,992,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6%;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59,992,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6%;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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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559,949,6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90%;反对 6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76,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0567%;反对 6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 《关于 2022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硕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
生、卢楚隆先生、卢楚鹏先生、叶远璋先生、胡玲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 意 1,047,332 股, 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8.1998%;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1505%;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4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 《关于 2022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9,992,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6%;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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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9,992,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6%;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及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和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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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章小炎 经办律师:董龙芳
经办律师:白洁
202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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