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竞买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新联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 超募资金竞买资产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参与本次竞买资产,如果竞拍成功,将作为公司研发中心基地,对提升 公司产品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超募 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 我们认为本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竞买资产。 独立董事: 陈刚、韩孟邻、李军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