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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联电子: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3-21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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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夏维剑律师、顾晓春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1、2013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2、2013 年 2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网站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
电话号码等。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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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30 在南京
市江宁开发区家园中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胡敏先生主持,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 125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4.4%。根
据截止 2013 年 3 月 14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的公司的《股东名册》,经本所律师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
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
名册》,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2、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需审议的事项为:《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2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2 年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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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股份 12500 万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4.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2、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推选了 2 名股东代表及 1 名监事对表决
事项的表决投票进行清点。

     3、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上述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4、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并经本
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票 12500 万股,反对
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赞成票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票 12500 万股,反对
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赞成票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赞成票 12500 万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赞成票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审议通过了《201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赞成票 12500 万股,反对
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赞成票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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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赞成票 12500 万股,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赞成票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
议案》。赞成票 12500 万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赞成票占参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赞成票 12500 万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赞成票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赞成票 12500
万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赞成票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赞成票 12500 万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赞成票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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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乐宏伟                经办律师:夏维剑




                                                   顾晓春




                                                      20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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