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联电子: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5-15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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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夏维剑律师、顾晓春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新联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1、201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3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网站刊登了公司
《 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等。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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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在南京
市江宁开发区家园中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胡敏先生主持,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 12107.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2.07%。
根据截止 2013 年 5 月 9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的公司的《股东名册》,经本所律师
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
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
东名册》,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2、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需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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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股份 12107.4 万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2.0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推选了 2 名股东代表及 1 名监事对表决
事项的表决投票进行清点。
3、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上述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4、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并经本
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票
12107.4 万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赞成票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对未列入《股东
大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有关决
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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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乐宏伟 经办律师:夏维剑
顾晓春
20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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