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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联电子: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4-18  

						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4-019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30
    2、股权登记日:2014 年 4 月 10 日
    3、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家园中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敏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422.58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7.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22.58 万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22.58 万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3、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22.58 万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4、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22.58 万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5、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22.58 万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22.58 万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22.58 万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四、其他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13 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刊登在 2014 年 3 月 26 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