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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联电子: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04-02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保持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
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未来三年,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优先采用现金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
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三、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未来三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
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优
先采取现金股利分配制度,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
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个年度内,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母
公司与合并报表孰低原则)的 10%,且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等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分红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或独立董事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的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当年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同时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的全部程序及工作。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影响,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出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
施,修订时亦同。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