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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联电子: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4-25  

						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5-018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2015年4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下
午15:00至2015年4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7日
    3、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家园中路28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敏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6,310,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6%。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2,677,4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5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33,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4%。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86471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6,310,6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6,310,6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6,310,6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6,310,6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6,310,6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86471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6,310,6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86471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6,310,6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86471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6,310,6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86471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6,310,6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86471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6,310,6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864714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其他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5年4月25日的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