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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联电子: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1-23  

						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6-008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2016年1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下
午15:00至2016年1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8日
    3、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家园中路28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敏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1,49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0.12%。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1,07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9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3,64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9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64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事项,关联股东南京新联创业园管理有
限公司、胡敏、金放生、褚云、朱忠明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3,643,900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3,64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64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夏维剑、陈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和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16 年 1 月 23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