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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联电子: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2016-07-22  

						               安信证券关于新联电子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京
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电子”或“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对新联电子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了支持公司控股孙公司南京新联智慧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
能源”)的业务发展,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智能用电云服务项目”线下服务网点
的布局,拓展用户运维服务、节能等增值服务,加快公司战略实施,公司拟使用
自有资金向智慧能源提供财务资助,具体如下:
    1、资助资金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500 万元,资金额度内金额可以循
环使用,未还款金额累计不得超过 3,500 万元。
    2、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3、资金使用费用:按照实际每笔资助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基准
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4、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36 个月。公司根据
智慧能源实际资金需要,可分次提供财务资助。
    5、资金用途:用于“智能用电云服务项目”线下服务网点的布局,拓展用
户运维服务、节能等增值服务,实施对业务相关的电力服务公司股权收购。
    6、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协议签
署、上述额度内款项支付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
    二、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新联智慧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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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证券关于新联电子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法定代表人:金放生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能源项目的投资(不含金融、类金融业务)、建设、运行、维护、
咨询服务;节能系统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合同能源管理;空调、配
电设备维护;电力电气设备和系统、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的设计、
研发、销售、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新联电能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智慧能源
86.67%;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照球持有智慧能源 1.1%股权;颜庭乔等其他 42
位自然人股东持有 12.23%股权,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财务情况: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智慧能源资产总额为 30,000 万元,负
债总额为 0 元,所有者权益为 30,000 万元;2016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0 元,净
利润为 0 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智慧能源为公司控股孙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其经营决策受公司控
制,而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较小,本次资金使用费用也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
支付利息,故本次自然人股东未同比例对智慧能源进行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对智慧能源提供财务资助。
    三、本次财务资助风险防控措施
    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智慧能源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
下进行的,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财务、
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同时公司将加强投资项目的评估,确保资金安全。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 0 元(不含本次),
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金额的情形。
    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以下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
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将超募资金永
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承诺:在提供
本次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
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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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归还银行贷款。
       四、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安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长、董秘等人员访谈,了解财务资助的
必要性和合理性,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董事会决议,以及各项业务和
管理规章制度,对公司本次财务资助情况进行了核查。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安信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加快和完善
“智能用电云服务项目”线下服务网点布局,尽快抢占市场,提高智能用电云服
务平台用户数,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智慧能源为公司控股孙公司,纳入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其经营决策受公司控制,本次资金使用费用也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向公司支付利息。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安信证券对新联电子本次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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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
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肖江波                               孙素淑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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