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9-017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4 月 22 日——2019 年 4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9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股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 3、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中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敏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9,127,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1.4511%。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27,155,3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214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7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6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1,97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65%。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29,127,8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972,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29,127,8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972,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29,127,8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972,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429,127,8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972,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28,525,2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6%;反对602,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7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9.4515%;反对602,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485%;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29,127,8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972,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29,127,8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972,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孙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29,127,8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972,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28,525,2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6%;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2,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7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9.4515%;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2,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485%。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29,127,8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972,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参加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赞成、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夏维剑、顾晓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和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19 年 4 月 24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