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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联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17  

						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9-027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
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 号文),对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该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公司据此对原
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并自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起执行。
    根据财会〔2019〕6号文的相关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
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6号文之附件1和附
件2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项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2)会计准则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号文),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该通知要求在所
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修订后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企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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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
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
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
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文),对《企
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该通知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
第12号——债务重组》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

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
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变更日期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按照财会〔2019〕6号文的要求,公司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

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照财会〔2019〕6号文的规定执行新财务报表格式。
    (2)会计准则修订
    按照财会〔2019〕8号文的要求,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9
年5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按照财会〔2019〕9号的要求,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9

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会〔2019〕6 号文、财会〔2019〕8 号
文、财会〔2019〕9 号文的有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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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
6号)的有关规定,公司自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起,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

报进行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
“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
    (2)利润表:将利润表中“减: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及“减:资产减值损

失”项目,位置放至“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之后,
变更为“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及“加:资产减值损失(损
失以“-”号填列)”。
    (3)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
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

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变
更的主要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

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
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
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

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
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
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变更的主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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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
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

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
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在附注的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

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
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
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财会〔2019〕9 号)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财会〔2019〕9 号)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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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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