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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联电子: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0年3月)2020-03-28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
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
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原则为:
    (一)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证券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审慎投资,不
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
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
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
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指定专门部门或专
人负责证券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
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
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
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
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
失;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
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
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
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
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
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
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
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风险投资管理制
度》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作废。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