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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兴精工: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3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18-100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1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2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28,268,2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0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49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

份 23,769,2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0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5,083,2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2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31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3,769,2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07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江苏筹胜律师事务

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出售惠州市泽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框架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28,572股,占出席会议未回避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295%;反对

839,300股,占出席会议未回避股东所持股份的2.9691%;弃权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未回避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关联股东孙

洁晓先生、袁静女士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243,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524%;反对83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46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出售CALIENT Technologies, Inc.25.5%股权框架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28,572股,占出席会议未回避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295%;反对

839,300股,占出席会议未回避股东所持股份的2.9691%;弃权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未回避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关联股东孙

洁晓先生、袁静女士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243,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524%;反对83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46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

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