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 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18 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方军雄 陆文龙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