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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兴精工: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19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此次修订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并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