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19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此次修订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并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