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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兴精工: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2019-04-19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

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精神和《苏

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并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19-2021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

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当年如

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

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

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当年出现亏损时;

    (2)发生金额占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00%的重大投资时;
    (3)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现金流为负数,且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日货币资金余额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
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

回报计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

形且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
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修订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

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但公司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

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条 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

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
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七条 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