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春兴精工: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1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东大街 424 号
电话:0512-68553155         传真:0512-68552155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春兴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温涛、赵亮律师,
对公司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
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
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
      3.公司应当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负责。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
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具体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9 年 4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
了《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的操作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以公告形式通
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
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 12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核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21人,均为2019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的股东,该等股东代表公司股份数额
499,419,81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272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公司股份
数额487,36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3.2040%。

      (2)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 1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额
12,053,51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685%。
      (三)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
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
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499,419,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同
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 意 499,419,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同
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 意 499,416,3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3%;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同意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1,9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7%;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4、《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 意 499,419,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同
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 意 499,419,5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 3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同意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30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 意 499,419,5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 3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同意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30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同 意 499,419,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同
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 意 499,419,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同
意通过。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 意 499,416,3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3%;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同意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1,9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7%;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499,419,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同
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 年)>的议案》:
      同 意 499,419,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同
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2、《关于控股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议案》,关联股东孙洁晓、
袁静回避表决:
       同意 16,296,61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804%;反对 3,200 股;弃权 0 股。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04%
同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2,2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1%;反对 3,200 股,弃权 0 股。
13、《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499,419,5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 0 股;弃权 30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同意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0 股;弃权 300 股。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系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温涛


负责人:温涛                                   赵亮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