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东大街 424 号 电话:0512-68553155 传真:0512-68552155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春兴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温涛、赵亮律师, 对公司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 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 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 3.公司应当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负责。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 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具体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9 年 4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 了《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的操作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以公告形式通 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 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 12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核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21人,均为2019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的股东,该等股东代表公司股份数额 499,419,81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272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公司股份 数额487,36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3.2040%。 (2)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 1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额 12,053,51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685%。 (三)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 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 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499,419,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同 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 意 499,419,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同 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 意 499,416,3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3%;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同意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1,9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7%;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4、《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 意 499,419,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同 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 意 499,419,5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 3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同意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30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 意 499,419,5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 3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同意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30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同 意 499,419,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同 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 意 499,419,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同 意通过。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 意 499,416,3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3%;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同意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1,9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7%;反对 3,500 股;弃权 0 股。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499,419,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同 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 年)>的议案》: 同 意 499,419,8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同 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2、《关于控股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议案》,关联股东孙洁晓、 袁静回避表决: 同意 16,296,61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804%;反对 3,200 股;弃权 0 股。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04% 同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2,2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1%;反对 3,200 股,弃权 0 股。 13、《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499,419,5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 0 股;弃权 300 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同意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835,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0 股;弃权 300 股。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系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温涛 负责人:温涛 赵亮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