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春兴精工: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01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19-109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2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0月31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10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30 日下午15:00至2019年10 月31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475,727,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7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
474,27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04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
股份1,45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264,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808,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
代表股份 1,456,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9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江苏筹胜律师事务

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为孙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40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3%;反对3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3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5780%;反对3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4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3%;反对3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799%;反对31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
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