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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兴精工:关于董事长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0-11-24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0-103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袁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收
到公司股东、董事长袁静女士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袁静女士拟减持公司
股份合计不超过 925.5 万股,即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82%,亦不超过
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
事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袁静
    2、截至本公告日,袁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3,70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8%,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925.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8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及上市后送转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本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925.5 万股,即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0.82%(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
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实施(根据相关规定
禁止减持期间除外)。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减持承诺
    袁静女士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即 2011 年 2 月 18 日至 2014 年 2 月 17 日)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2、作为董事的减持承诺
    袁静女士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袁静女士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3、重大资产重组时的减持承诺
    袁静女士在重大资产重组时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
施完毕期间(即 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
份;如违反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所得的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
违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袁静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
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存在减持计划
期间遭遇窗口期或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
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期间,袁静女士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
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
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上述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属于其个人行为,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
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袁静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