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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新农: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8-162
债券代码:128036           债券简称:金农转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交
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电北路 18 号金新农大厦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陈俊海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数 146,728,89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46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31,373,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871%。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5,355,22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95%。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许伟东律师、潘盼盼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 2 个议案,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
议案,其中议案 1 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无关联关系股东,由参加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公司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48,7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454%。
    反对3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91%;反对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111%;弃权4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399%。


    2、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93,7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761%。
    反对3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2889%;反对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11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潘盼盼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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