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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新农: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13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JINXINNONG           英文名称:SHENZHEN KINGSINO TECHNOLOGY
TECHNOLOGY CO.,LED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
光电北路 18 号金新农大厦。                  电北路 18 号金新农大厦。
邮政编码:518107                            邮政编码:518107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年内转让给职工。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查总经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