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农: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13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JINXINNONG 英文名称:SHENZHEN KINGSINO TECHNOLOGY
TECHNOLOGY CO.,LED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
光电北路 18 号金新农大厦。 电北路 18 号金新农大厦。
邮政编码:518107 邮政编码:518107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年内转让给职工。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查总经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