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2、23 楼,邮编:518048 23/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3025555;传真(Fax.):0755-83025068,83025058 网址(Websit):http//www.huashang.cn.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杨燕律师、潘盼盼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 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 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8年11月28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16楼会议室(深圳市光明区光 明街道光电北路18号金新农大厦)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俊海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2、23 楼,邮编:518048 23/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3025555;传真(Fax.):0755-83025068,83025058 网址(Websit):http//www.huashang.cn.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129,693,5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388%。 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 股东共计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348,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20%。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共计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45,041,598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4人,代表股份7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209%,均为截至2018 年11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 2、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任的本所律师。经核查,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2、23 楼,邮编:518048 23/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3025555;传真(Fax.):0755-83025068,83025058 网址(Websit):http//www.huashang.cn.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本次议案进行 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1名律师、2名股东与1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会议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45,013,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7808%;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19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45,013,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2、23 楼,邮编:518048 23/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3025555;传真(Fax.):0755-83025068,83025058 网址(Websit):http//www.huashang.cn.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7808%;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493%;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99%。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45,013,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08%。 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7808%;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493%;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99%。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核 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其中议案 2、议案 3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2、23 楼,邮编:518048 23/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3025555;传真(Fax.):0755-83025068,83025058 网址(Websit):http//www.huashang.cn.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2、23 楼,邮编:518048 23/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3025555;传真(Fax.):0755-83025068,83025058 网址(Websit):http//www.huashang.cn.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树 经办律师:李杨燕 经办律师:潘盼盼 二 O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2、23 楼,邮编:518048 23/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3025555;传真(Fax.):0755-83025068,83025058 网址(Websit):http//www.huasha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