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农: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9-01-22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9-011
债券代码:128036 债券简称:金农转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新农”或“上市公
司”)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
对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39 号)
(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及相关方对此高度重视,就《关注函》提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回复,现将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
1、根据《提示性公告》,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现有业务(不含将来可能并
购的业务)在 2019 年、2020 年业绩承诺期内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累计不低于 3 亿元。公司 2016 年、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12,994.44 万元、5,700.17 万元,公司预计 2018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 2,000 万元至 4,000 万元。请说明上述
业绩承诺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请律师对本次业绩承诺安排的合规性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中业绩承诺之约定:转让方承
诺目标公司现有业务(不含将来可能并购的业务)在 2019 年、2020 年业绩承诺
期内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注:此处“非经常性损益”仅限于股权
处置损益、固定资产处置损益与政府一次性补贴,下同)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叁
亿元。出于目标公司长期发展的规划,经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确认的对外投资项
目的期内损益不包含在本项约定的业绩承诺指标计算范围内。
(1)上述业绩承诺安排的合理性
本次股份转让设置业绩承诺,主要是因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广州湾区金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了解和
掌握需要一定的过程,而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去的实际经
营情况有深刻了解,同时公司董事长陈俊海和总经理王坚能在上市公司任职多年,
确切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发展方向以及行业情况等;据此,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董
事长陈俊海和总经理王坚能将作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自本次股权交割日起于公
司继续工作不少于5个完整自然年度,即在相应期间内公司仍由以陈俊海和王坚
能为核心的管理团队依法运营。
虽然公司目前业绩与业绩承诺的业绩目标有一定的差距,但转让方对未来业
绩仍比较有信心。首先,公司在2016-2017年间,饲料销量累计近150万吨、生猪
出栏量41.7万头左右(不包括参股公司),饲料和养殖等主营业务有一定的市场
基础。上市公司在2016年、2017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7,426.48万元、10,614.71
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为28,041.19万元,该净利润未包含《股权转让合同》中
约定的承诺业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注:此处“非经常性损益”仅限于股
权处置损益、固定资产处置损益与政府一次性补贴)的部分。2017年以来公司业
绩有所下滑主要是受到猪周期的影响,特别是在2018年三季度出现“非洲猪瘟”
后,国家陆续出台了灾区禁调、跨省跨区域禁调生猪等政策,打破了全国猪价的
平衡体系,这直接导致新一轮的猪周期预计将提前结束;而对于公司所处行业发
展的周期,转让方判断将在2019年、2020年或将迎来反弹。其次,公司目前拥有
较强的研发团队,具备扎实的研发能力,且公司所处行业具有有利于整体行业发
展的利好国家政策,是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强力支撑。此外,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养
殖项目投资建设,如募投项目可按计划进行,则2019年和2020年将会是生猪产能
释放的年份。
(2)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陈俊海与王坚能不仅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同时还持有公司的股份,是公
司的股东之一,因此本次业绩承诺安排陈俊海与王坚能继续作为管理团队的核心
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保证了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及全体股东在利益上,尤
其是长期利益上的一致性,能充分、有效的调动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激励
相关人员持续优质地为上市公司服务,有利于确保公司在过渡期内保持人员、队
伍、业绩稳定,有利于激励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努力发展上市公司业务、为公司
创造价值,有利于保证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通过公司利益与管
理层利益的结合,能够促使管理层继续努力经营、拓展业务以实现上市公司业绩
的持续增长,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转让方此次业绩承诺,是其自身作出的单方面承诺,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应程
序,不构成业绩预测,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风险和负面影响,相关的业绩补
偿承诺亦不涉及公司的资产与权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及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转让设置业绩承诺安排具有合理性,不会对公司的独立
性与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的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业绩承诺安排系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承诺补偿责任方仅为大成欣农
且补偿归于金新农,对金新农的独立性未造成影响,亦未损害金新农或金新农中
小股东的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新农章程规定。
2、根据《提示性公告》,本次转让完成后,湾区金农持有公司 24.70%股份,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请结合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董事会席
位安排等,以及受让方湾区金农出资情况,说明公司控制权及实际控制人的认
定依据及理由。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湾区金农持有公司 24.70%的股份,是公司的第
一大股东;大成欣农持 14.28%股份,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为确保湾区金农在
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大成欣农已出具承诺:“本企业不会以任
何方式增持(包括本企业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完
成后,本企业亦不会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包括本企业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
或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
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同时依据公司在此后对董事会席位的安排,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湾
区金农有权提名推荐5名董事候选人,其中3名为非独立董事,2名为独立董事。
据此,湾区金农可通过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即对公司具有控制
权。
(2)湾区金农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有比例
湾区产融惠农投资(广州)有限
1 普通合伙人 125000.00 99.92%
公司(以下称“湾区惠农”)
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2 有限合伙人 100.00 0.08%
(以下称“湾区联控”)
合计 126000 100%
湾区金农的股权结构如下:
48 名法人股东
100.00%股权
粤港澳大湾区产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湾区产融”)
100.00%股权
湾区联控 100.00%股权 产融惠农
99.92 %份额 0.08%份额
湾区金农
产融惠农为湾区金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湾区联控持有产融惠农100.00%的
股权,湾区产融持有湾区联控100.00%的股权,即湾区产融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
持有产融惠农100.00%的股权,为产融惠农间接控股股东;湾区产融的股权结构
及持股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亿元)
1 广州产融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5.50 18.88%
2 广州硕昊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 7.50%
3 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 23.00 5.75%
4 美好家园养老集团有限公司 21.00 5.25%
5 广州安鑫富泰投资有限公司 20.00 5.00%
6 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 20.00 5.00%
7 广州业利隆实业有限公司 15.00 3.75%
8 广东中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5.00 3.75%
9 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15.00 3.75%
10 广州丰乐燃料有限公司 12.50 3.13%
11 君华集团有限公司 12.50 3.13%
12 广州硕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 2.50%
中国香港投资有限公司(China Hong Kong
13 6.50 1.63%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14 深圳市同启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00 1.50%
15 深圳华宝信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00 1.50%
16 中呈资本(深圳)有限公司 6.00 1.50%
17 惠州市鑫月实业有限公司 6.00 1.50%
18 深圳市美林实业有限公司 6.00 1.50%
19 广东信盈投资有限公司 6.00 1.50%
20 广州南国投资有限公司 6.00 1.50%
21 广州建地投资有限公司 6.00 1.50%
22 佛山蓝宝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6.00 1.50%
23 广东盛迪嘉集团有限公司 6.00 1.50%
24 广州市方圆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00 1.25%
25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00 0.75%
26 广州市太阳城集团有限公司 3.00 0.75%
27 广州市上锋贸易有限公司 3.00 0.75%
28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3.00 0.75%
29 广州中冶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 0.75%
30 广州市新濠畔鞋材皮革五金批发广场有限公司 3.00 0.75%
31 广州九洲控股有限公司 3.00 0.75%
32 深圳前海灿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00 0.75%
33 深圳市泰康投资有限公司 3.00 0.75%
34 深圳市壹佰兆投资有限公司 3.00 0.75%
35 广州华新集团有限公司 3.00 0.75%
36 广东鸿粤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3.00 0.75%
37 广州市美林基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3.00 0.75%
38 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 3.00 0.75%
39 佛山市东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 0.75%
40 广州市金宏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00 0.75%
41 广州汇星文化有限公司 2.00 0.50%
42 广州家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 0.50%
43 广州百旺投资有限公司 2.00 0.50%
44 苏州永灏投资有限公司 1.00 0.25%
45 河北屹立投资有限公司 1.00 0.25%
46 春江集团有限公司 1.00 0.25%
47 广州市弘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 0.25%
48 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 1.00 0.25%
根据:(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
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实际控
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二条
“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4)《收购管理办
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
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
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5)《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之(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等规定,实际控制人应当是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
湾区产融作为湾区金农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间接控股股东,股权非常分散且单
一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20.00%,股东之间亦不存在股权代持、一致行动、表决
权授予等情形,任一股东均无法构成对湾区产融的实际支配,因此湾区金农不存
在实际控制人。
(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的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
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湾区产融股权非常分散且单一股东持股比例
均不超过 20.00%,股东之间亦不存在股权代持、一致行动、表决权授予等情形,
董事会成员均系各股东委派代表,不存在单一股东过半数董事会席位安排情形,
单一股东无法对湾区产融实现支配,因此,湾区产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作为其
100.00%持股孙公司的湾区金农亦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3、根据《提示性公告》,受让方湾区金农为有限合伙企业,请结合湾区金
农合伙协议,说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分配等
情况,湾区金农收购上市公司后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以及对公司
下一步发展规划等。
【回复】
(1)湾区金农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方式
根据合伙协议,湾区金农普通合伙人为湾区惠农,有限合伙人为湾区联控。
湾区惠农被委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应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
行事务,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湾区联控有权对湾区惠农执行合
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湾区惠农应当定期向湾区联控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
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如湾区惠农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
事务的,湾区联控可以决定撤销对湾区惠农的委托。
湾区惠农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
伙企业承担。湾区金农的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经全体合伙
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利润分配比例,但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湾区
惠农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湾区联控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
任。
(2)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安排
湾区金农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持有上市公司 24.70%的股份,是上市公司
的第一大股东及控股股东。为了保证以及加强湾区金农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上市
公司的控制权,在未来 12 个月内,其拟在合法合规且不违背相关规则和承诺的
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且不会转让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如湾区金农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为确保湾区
金农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让方已出具承诺:“本企业不会
以任何方式增持(包括本企业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
易完成后,本企业亦不会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包括本企业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
增持)或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或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综上所述,湾区金农已就在完成本次股权交易后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做出
相应措施及安排,避免将来因湾区金农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波动导致影响上市公
司的正常运营与发展。
(3) 湾区金农对上市公司的下一步发展规划
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后,在未来 12 个月内,湾区金农没有“改变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除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
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计划,但湾区金农将根据上市公司
实际情况,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
质量的角度出发,秉承有利于维护金新农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有利于金新农可
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能对其资产、
业务进行优化调整。如湾区金农对上市公司存在对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存在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等调整
计划或行为,湾区金农将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另外,湾区金农将根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维护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换届工作,并将
就相关事项履行必要的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湾区金农暂未对员工聘用计划、分红政策、组织架构等存在调
整的明确规划,但如未来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湾区金农将严格
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本次股权转让相关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