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4-10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21-028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 2017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的公告,并经 2017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7 年 3 月回购股份共
计 6278800 股。
2、 2017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经 2017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定了首批激励对象 43 名,授予价格为
3.03 元/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6178800 股,预留 10 万股;本激励计划
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 54 个月,分两期解除限售。
3、 2017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披露了授予登记完成公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43 名激励对象共计 6178800 股,授予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首次授予股票
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
4、 2018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股份的议案》,确定了预留股份授予公司员工朱婷,授予股份为预留 10 万股,授
予价格仍为 3.03 元/股,激励计划期限与考核办法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并于
2018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授予登记完成公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
份授予 1 名激励对象,授予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2 日,授予的预留股份上市日期
为 2018 年 3 月 9 日。
5、 2019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王晓霞离职,对王晓霞持有的尚
未解锁的 2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处理。
6、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已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2 名激励对象
的 3,076,900 股办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股票已于 2020 年 6 月 9 日上市流通。
7、 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朱婷离职,对朱婷持有的尚未解
锁的 10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的处理。
8、 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颜莎离职,将对颜莎持有的尚
未解锁的 7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二、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1、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授予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首次授予股
票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届满。
2、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公司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未 发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生 相
计报告; 满足限售条件。
应 情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形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个人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未 发 激 励 对 象 均未 发 生 前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生 相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入措施;
应 情 件。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形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以 2016 年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2020 公司 2017、2018、2019、
层 面 年度母公司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于 60%;其中 2020 激励成本摊销前扣
考 核 净利润指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母公
要求 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2017-2020 年母公司净利润累计增长率=(Σ 10515.39 万 元 、
2017-2020 母公司净利润-2016 年母公司净利润 13060.70 万 元 、
×4)÷2016 年母公司净利润×100% 21660.60 万 元 、
20492.08 万 元 , 相 比
2016 年基数 12639.94 万
元,累计增长 率为
120.01%,公司业绩满足
考核要求。
第二阶段解 除限售 个人绩 效考核以 激励对象
2017、2018、2019、2020 四个年度的年度绩效得
分为依据,具体作如下规定:
除 已 离 职 的三 名 员 工
个人 当期解除
等级 分数区间 外,其余 41 名考核对象
层 面 限售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均为
考 核 A良好 S≧80分 100%
良好及以上,当期可解除
要求 60 分 ≦S﹤80 按考 核期内绩
B达标 限售比例为 100%。
分 效考核得分计算
C未达
S﹤60分 0
标
三、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安排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 4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01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79875000 股的 0.23%,具体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数 本 次解 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量(股) 售 股 票 数 量 售股票数量(股)
(股)
周翔 董事、副总经理 300000 150000 0
肖爱群 财务总监 200000 100000 0
梅春伟 总监 250000 125000 0
韦利军 总工程师 250000 125000 0
姚毅 董事会秘书 150000 75000 0
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36 4853800 2426900 0
人)
合计 6003800 3001900 0
注:激励对象中周翔先生、肖爱群女士、梅春伟先生、韦利军先生、姚毅先生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证券法》、《深交
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的
限制性股票已达成设定的考核指标,公司 41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
效。同意公司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30019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涉及的公司
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要求及其他条件已经具备,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届满;第二个限售期期
限届满后,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尚须根据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
理解除锁定的相关手续。
七、 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千红制药2017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期解锁
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