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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红制药: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08  

                                                              法律意见书——千红制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 20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12021000237-1 号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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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千红制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12021000237-1 号



致: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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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在《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等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1 年 5 月 7 日 14:00,本次股东大会于常州新北区生命健康产业园云河路
518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年5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7日上午9:15至2021
年5月7日15:00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75,083,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8.012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977,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3183%。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30名,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79,061,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8.3311%。

    (二)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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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20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和2021年公司发展规划的议案》;

    2、审议《2020年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审议《2020年公司财务情况报告的议案》;

    4、审议《2020年公司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5、审议《2020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与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8、审议《2020年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9、审议《聘请2021年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2021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
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上述第 6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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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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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永明                                          梁    琴




                                        经办律师: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