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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双方履约能力之专项核查意见2014-03-2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双方履约能力之专项核查意见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15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相关规定,对惠博普与 CNOOC Iraq
Limited(中海油伊拉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NOOC Iraq”)签署的《水处理项
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对本合同交易双
方的履约能力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合同签署概况

    惠博普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收到 CNOOC Iraq Limited 发来的中标通知书,
确认惠博普为中海油伊拉克米桑油田水处理项目的中标单位,并于次日披露了
《关于重大经营合同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HBP2013-054)。2014 年 3 月 28
日,惠博普收到与 CNOOC Iraq 签署的《水处理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
为 92,452,439.00 美元(按照 2014 年 3 月 27 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1 美元对人民币 6.1465 元计算,约合人民币 5.68 亿元)。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发包方:CNOOC Iraq Limited(中海油伊拉克有限公司)

    承包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EPC FOR FRESH WATER TREATMENT PLANT & OILY WATER TREATMENT
PLANT(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

    2、实施地点:伊拉克共和国 MISSAN 油田。

    3、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 92,452,439.00 美元(约合人民币 5.68 亿元)。

    4、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付款方式:授标并收到预付款银行保函后支付合同总价 10%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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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在建立项目现场管理办公室、完成设计审核、设备交付、安
装施工、水压测试、机械完工、调试投产、发放完工证书后按进度分期支付。

    6、项目工期:合同签署即开工后 13 个月完工并移交,14.5 个月由发包方
发放完工证书。

    7、司法管辖区域:伊拉克共和国。

    8、适用法律:本合同必须根据英国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

    9、主要违约责任:如承包商在目标完工日期之日或之前未能实现实质完工,
则承包商必须支付违约赔偿金。

    二、本合同对惠博普业绩的影响

    1、本合同金额为 92,452,439.00 美元(约合人民币 5.68 亿元),占惠博普
2012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111.37%,占惠博普 2013 年度未经审计的营业收
入的 59.70%。本合同的履行将对惠博普 2014 年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惠博普如果不能按期完工,将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惠博普如
出现违约,将面临赔偿违约金的风险。

    3、本合同的实施对惠博普业务独立性不产生任何影响,惠博普业务不因履
行本合同而对合作方产生依赖。

    三、本合同交易对方情况简介

    1、交易对方:CNOOC Iraq Limited(中海油伊拉克有限公司)

    2、设立地址: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京群岛)

    3、成立时间:2010 年 10 月 15 日

    4、股东情况:由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通过中国海
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其 100%股权

    5、主营业务:在伊拉克提供油气勘探、开发服务。

    注:以上资料来自中海油 2013 年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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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和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专项意见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惠博普与 CNOOC Iraq 签订的《水处理项目工程总承包合
同》、CNOOC Iraq 的基本情况、惠博普披露的《关于重大经营合同中标的公告》
等相关资料,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惠博普是一家国际化的油气资源开发及利用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致力
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效、清洁的能源及能源生产方式。自成立以来,惠博普的产
品及服务已覆盖中国陆上、海上油气田,并在国际多个产油国及油气田得到广泛
应用。惠博普拥有完备的石油石化行业资质,建立了完善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具有
丰富经验的专业科研团队。惠博普拥有较强的加工制造能力,在黑龙江省大庆市
建有较大规模的油气田装备产研基地。惠博普的资产负债率较低,具有较强的融
资能力,能够为本项目提供资金保障。惠博普的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
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本保荐机构认为,惠博普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2、CNOOC Iraq 是中海油间接控股的下属公司。中海油是中国最大的海上原
油及天然气生产商,也是全球最大的独立油气勘探及生产集团之一,主要业务为
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原油和天然气。目前,中海油以中国海域的渤海、南海
西部、南海东部和东海为核心区域,资产分布遍及亚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
大洋洲和欧洲。截至 2013 年上半年度,中海油实现收入 1390.27 亿元,净利润
343.83 亿元。本保荐机构认为 CNOOC Iraq 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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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日常经
营重大合同交易双方履约能力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肖爱东、高金余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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