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4-04-26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3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
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审批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 1,200 万美元,实际担保
金额为 5,815.3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
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并核查相关情
况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审议,
并核查相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
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关于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14 年度)的议案》的独立董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14 年度)的
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符合目前的市场水平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比较切实、公允。
2、实行绩效考核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
六、《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董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并对其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 2013 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更换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经审查钱意清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一
百四十七条规定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高管任职资格的规定;
2、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钱意清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聘任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八、《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符合推进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华油科思按照出资
比例提供担保,山西国强将同时向华油科思提供反担保;公司副总经理张中炜先
生除曾为山西国强董事会董事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因关联方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文瑞、张树平、刘力、朱振武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