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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4-05-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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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4)第 094 号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
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接受聘任,就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201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
告》”)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发出了《201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4
年 5 月 5 日发出了《补充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公告》中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3:30 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27 日至 2014 年 5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14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5:00。现场会议由公
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白明垠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24534694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3.848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1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28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
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公告》
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13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245215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5%;
反对票 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2%;弃权票 8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表决结果:通过

    2、《2013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245215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5%;
反对票 12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弃权票 10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3、《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245215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5%;
反对票 12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弃权票 10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4、《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245215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5%;
反对票 12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弃权票 10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45215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5%;
反对票 13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 245215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5%;
反对票 12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弃权票 10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45215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5%;
反对票 12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弃权票 10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45215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5%;
反对票 12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弃权票 10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张中炜回避了表决。同意票 244469875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4%;反对票 12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94%;弃权票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表决结果:通过


    1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45215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5%;
反对票 12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弃权票 10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11、   《关于选举郑玲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245215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5%;
反对票 12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弃权票 10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杜若岩




                                                    王韶华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