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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4-07-1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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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4)第 137 号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接受聘任,就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 2014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 2014 年第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4 年
7 月 1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发出了《董事会 2014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股
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出席会议对
象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15 日至 2014 年 7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14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5:00。现场会议由公
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肖荣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共计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136,185,24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8898%。通过网络投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352,286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5.5643%。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共 32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1,537,53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5.4541%。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4,013,53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4.049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
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
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61,51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35%;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6%;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63,986,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

    2、《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白明垠、肖荣、孙河生、王
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关联股东
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无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下列表决事项
逐一进行表决: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19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5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190,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

    (2)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19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5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190,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

    (3)发行对象、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19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5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190,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

    (4)定价基准日和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19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54%;反对票 26,7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190,833 股,反对票 26,700 股,弃权票 0 股。

    (5)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19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5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190,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

    (6)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19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5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190,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

    (7)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19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5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190,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

    (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19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5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190,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

    (9)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19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5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190,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

    (10)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19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5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190,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

    3、《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白明垠、肖荣、孙河生、王
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19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5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190,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
的关联股东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4、《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白明垠、肖荣、孙河生、王
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19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5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190,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
的关联股东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5、《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
   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61,51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35%;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6%;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63,986,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61,51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35%;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6%;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63,986,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


    7、《关于认购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白明垠、肖荣、孙河生、王
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19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5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190,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
的关联股东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8、《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白明垠、肖荣、孙河生、王
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19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5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190,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
的关联股东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9、《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免于以要约收
   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白明垠、肖荣、孙河生、王
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 28,19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54%;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无关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8,190,833 股,反对票 2,600 股,弃权票 24,100 股。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
的关联股东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营业期限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61,510,833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35%;反对票 2,6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6%;弃权票 24,1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张   剡




                                                      陈惠燕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