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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4-08-23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4-047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
于 2014 年 8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8 月 22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8 月 21 日-2014 年 8 月 22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 8 月 2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8 月 22 日下午 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
会议室。
    6、主持人:郑玲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
43,503,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55,625,000 股的 9.5480%。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38,651,3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55,625,000 股的 8.483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4,851,8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55,625,000 股的 1.064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4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 43,503,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55,625,000 股的 9.5480%。
    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郑玲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及董事会秘书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关于接受股东财务资助和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参会的关联股东孙河生、王毅刚、张海汀、王全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 7,707,24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票零股;弃权票零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7,707,240
股,反对票零股,弃权票零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剡、刘亦鸣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经董事会确认同意召集,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