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4-10-14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六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补选独立董
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
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全
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六次
会议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符合推进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被担保对象的财务
状况健康,提供上述担保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华油科思
按照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国化科思将同时向华油科思提供反担保;公司副总经理
张中炜先生除为国化科思董事会董事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因关联方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3、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李悦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提交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文瑞、刘力、朱振武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