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4-10-30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4-057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
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10 月 28 日-2014 年 10 月 29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10 月 29 日下午 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
会议室。
6、主持人:白明垠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23 人,代表股份
181,199,8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55,625,000 股的 39.7695%。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180,775,8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55,625,000 股的 39.676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4 人,
代表股份 423,9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55,625,000 股的 0.093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0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 38,329,3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55,625,000 股的 8.4125%。
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白明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81,115,77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36%;反对票 82,54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56%;弃权票 1,5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8,245,270
股,反对票 82,548 股,弃权票 1,500 股。
2、《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81,166,12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14%;反对票 33,69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6%;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8,295,620
股,反对票 33,698 股,弃权票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陈惠燕、袁琳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