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4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 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 更可靠、更真实。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胡文瑞、刘力、李悦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